校友會章程
嘉義縣萬能工商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本會定名為嘉義縣私立萬
能工商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發揚愛校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
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水上鄉萬能路1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本校畢業之學生均得為本會會員,另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特
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之通過邀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得享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力。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入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屆畢業生遴選之聯絡員一
人至五人為代表組成;各屆畢業生之班級代表一人為聯絡員,會員代表
由聯絡人推舉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通過召開臨時會員代
表大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制定或修改章程。
-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 審查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情形。
- 決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 討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節 理 事 會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織之。
第十一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為
當選,並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
副理事長,均由理事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籌辦校友聯誼會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擬定工作計劃及預算與決算。
- 籌募本會經費
-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及其他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三~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有貢獻之會員為名譽理事或顧問,聘請有效期間
與各該屆理事會任期同。
第三節 監 事 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織之。
第十九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
為當選,並錄取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監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常務監事不得連任。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會務執行情形。
-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各種報告書類。
-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
第廿三條: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
事會。
第四節 校友聯誼會
第廿四條:本會應每年舉辦一次校友聯誼會,通知全體校友自由參加。
第廿五條:校友聯誼會由理事會主辦,並得指定一屆或數屆校友協辦。
第五節 委員會及小組
第廿六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置若干委員會
或小組;委員會或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廿七條:各委員會或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
任之。
第四章 經 費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捐款。 補助。 其他。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或郵局,非經財務組組長及理事
長之簽章不得動用。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核備後
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