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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嘉義縣萬能工商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本會定名為嘉義縣私立萬

       能工商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發揚愛校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

       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水上鄉萬能路1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本校畢業之學生均得為本會會員,另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特

       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之通過邀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得享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力。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入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屆畢業生遴選之聯絡員一

       人至五人為代表組成;各屆畢業生之班級代表一人為聯絡員,會員代表

       由聯絡人推舉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通過召開臨時會員代

       表大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制定或修改章程。
  •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 審查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情形。
  • 決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 討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節 理 事 會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織之。

第十一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為

         當選,並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

         副理事長,均由理事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籌辦校友聯誼會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擬定工作計劃及預算與決算。
  • 籌募本會經費
  •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及其他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三~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有貢獻之會員為名譽理事或顧問,聘請有效期間

         與各該屆理事會任期同。

第三節 監 事 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織之。

第十九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

         為當選,並錄取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監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常務監事不得連任。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會務執行情形。
  •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各種報告書類。
  •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

第廿三條: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

         事會。

第四節 校友聯誼會

第廿四條:本會應每年舉辦一次校友聯誼會,通知全體校友自由參加。

第廿五條:校友聯誼會由理事會主辦,並得指定一屆或數屆校友協辦。

第五節 委員會及小組

第廿六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置若干委員會

         或小組;委員會或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廿七條:各委員會或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

         任之。

第四章 經  費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捐款。       補助。       其他。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或郵局,非經財務組組長及理事

         長之簽章不得動用。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核備後

           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