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工商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借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教室E化補助筆記型電腦,特訂定「萬能工商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借用管理人,其職責如下所列:
一、關於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管理事項。
二、關於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維修督導事項。
三、關於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借用管理規則執行事項。
四、關於教室E化筆記型電腦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借用對象限於導師、任課教師、各處室,且主要以教學活動範圍為主,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
第四條 導師及任課教師若需借用筆記型電腦,需於學期開始前二週內辦理借用手續,於學期結束前二週歸還,辦理借用或歸還請事先聯絡電算中心約定時間。
第五條 各處室若需借用筆記型電腦,需於學期開始第三週辦理借用手續,於學期結束前二週歸還,辦理借用或歸還請事先聯絡電算中心約定時間。
第六條 若欲借用時已過辦理借用的規定時間,若無不可抗拒之因素,則需等下一學期再行借用。
第七條 若應辦理歸還時間已過而未歸還時,若無不可抗拒之因素,則下一學期不可借用。
第八條 若借用人數太多以致於筆記型電腦數量不足時,則依下列方式排定優先順序:
1.導師。
2.任課教師。
3.各處室。
4.其他校外活動(如招生簡介、技博會等)。
第九條 借用時間如下:
1.導師每次借用以一個學期為限。
2.任課教師每次借用以一個學期為限。
3.各處室每次借用以一個學期為限。
4.其他校外活動一次借用一週,可提早歸還。
5.如有特殊公務需求,可提出申請長期借用。
第十條 如因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筆記型電腦。
第十一條 未經借用申請手續,而攜出設備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借用權一年。
第十二條 筆記型電腦應依正常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倘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時,借用人應自費修復,若無法修復、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或遺失時,需自購相同品牌及功能之器材歸還或照價賠償,以上自費修復、購置或照價賠償,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三條 借用人不得安裝非法軟體,不可使用會大量佔用學校網路頻寬之軟體及不可從事危害學校之情事。
第十四條 管理人應於每學期開始公告所保管之設備種類及借用手續。
第十五條 借用人每學期至少編寫E化教學媒體五篇,並實際用於班級教學中課程,期末送教學組。
第十六條 若借用人數低於55人時,則各科(含共同科)依人數比例借用,以期充皆利用E化設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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