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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離廠處理辦法 列印

萬能工商職校建教生在廠實習期間中途離廠處理辦法

八十七年九月校務會議訂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修訂

說明:

  1. 為安定學生在廠工作情緒。
  2. 配合公司景氣、工作需求、健全建教制度。
  3. 依八十七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

辦法:

  1. 未經駐廠老師同意或未辦妥離廠手續而擅自離廠者,應予記大過乙次,並應返校繼續接受學校教育。(視同正課實施)
  2. 經駐廠老師同意而辦妥離廠手續者,亦須返校繼續接受學校教育。
  3. 因故而中途離廠,不得要求下次分派進廠實習之任何權利。
  4. 學生在廠建教實習中途離廠,返校先向實習處建教組報到,再按程序分別向導師、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教務處、出納組報到,而未於二日內返校報到超過一週者以自動退學論處。
  5. 中途離廠學生返校上課,由學務處在該生返校時,裁決規定該生自隔天起開始上課,並依校內學生訓導管理辦法處理。
  6. 教務處負責安排該生返校上課之班級,並列入教務課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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