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工商技術津貼核發實施要點 98年10月5日行政會議訂定
一、目的: 101年 8月20日修訂
(一)配合政府推展技能檢定並落實技術證照制度。
(二)加強師生重視技能教學及科學研究,鼓勵師生參加檢定、競賽為校爭光。
(三)為有效管理統合運用學校資源與師資,期爭取最佳效益,藉以增強本校特色,特訂定本規範。
二、辦法:
(一)申請技術津貼資格:
1.專業類科教師且教授該類科有關專業實習課程並取得相關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之教師。
2.各科技佐取得該科相關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且有輔導學生檢定績效者。
(二)核發技術津貼金額:專業類科教師為每月新台幣叁仟元、技佐為每月新台幣貳仟元。但教師及技佐申請期間八月份不予核發,唯行政人員不在此限。
(三)申請方式:
1.以每學年績效核算申請,審核通過,核發技術津貼。
2.由本人填申請書及績效核分書送人事室審核彙整並呈核定,首次申請者須繳交技術士證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3.申請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生效日為每年的九月一日。
4.擔任行政工作者得申請當年核發技術津貼,年中卸任行政工作者,則依本辦法辦理。
5.未於申請日期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四)績效核算標準:
1.為培訓學生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其它有關實習教學方面之績效核分,每學年總績效核分須達6分。績效核分結算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培訓學生技能競賽<政府主辦>教師,培訓績效:當年度勞委會技能競賽全國賽或初賽成績須達前六名或教育部各類技藝競賽成績名次須為參賽人數之前1/2名次者,得以證明文件申請並給予核發技術津貼保障一年。
3.指導學生創意發明或個人創意發明,成績榮獲佳作以上者,當學年得以證明文件,申請核發技術津貼。
4.國中技藝班授課專業教師一堂課上一學期之授課節數乘以0.375分,做為技術津貼核定之績效核分。
5.畢業生畢業前報名檢定且有輔導事實者,績效核分得列入計算。
(五)每學年績效不得留用或移轉他人。
(六)擔任行政工作者除外,不計績效核分,均給予技術津貼。
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於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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