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建教學生認定處置辦法 列印

萬能工商建教班不適建教學生認定處置辦法

八十年九月校務會議訂定 九十六年十一月修訂

第一條:為求本校建教合作長期發展,順應建教環境變化,建立一流職校,模範建教特色,而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建教生如有違犯下列之一項者,得裁定為不適建教,將不再派進廠實習,且相關懲處依校規辦理。

第一項:在校或在廠打架者。

第二項:帶頭罷工者。

第三項:持保證書進廠,行為仍不檢者。

第四項:未經駐廠老師同意,擅自中途離廠者。

第五項:每梯次期間不假外宿,經規勸不聽,又發生第二次不假外宿者。

第六項:每梯次曠工連續達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者。

第七項:身心、智能不適建教有具體事實者。

第八項:下列經審議會議裁定者:

    1. 嚴重違犯校規、廠規或嚴重行為脫序者。
    2. 身體有刺青者。
    3. 嚴重男女交友問題者。
    4. 對師長不敬,態度惡劣者。
    5. 經學校留校察看者。
    6. 有明顯自殘傾向者。
    7. 有偷竊行為者。
    8. 表現差,遭公司退廠或拒收者。
    9. 非帶頭但參與罷工者。
    10. 其他經訓導會議決議者。

第三條:

1.事件輔導報告會簽後導師或相關人員,可於三日內向輔導室提出申訴報告,經輔導室認可 後,由輔導室召開審核會議。

審核人員:校長、各處室主任、生活輔導組、建教組、導師及駐廠老師。

 

2.經審核仍適於建教者,須提出家長及導師保證書和個人切結書 ,始再安排進廠建教實習。

第四條:經裁定不適建教學生之處置:由學務處當週召開訓導會議裁決。

第五條:本辦法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