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PDF 列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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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19 三月 2015 04:23

 

嘉義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48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128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任務

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調查及處理與性平法有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組織及任期。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五、會議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組織分工與職掌

(一)性平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

源組,圖書與刊物推行組、實習與教學組、人事行政組、會計組及資訊組等九組,各組分工如下:

1.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1)班、週會暨節慶相關性平防治活動之規畫與設計。

(2)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3)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

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4)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5)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受理、協調與聯繫。

2.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

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能規畫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

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6)實習教師之培訓、管理與性平宣導、教育和研習。

3.諮商與輔導組(輔導室)

(1) 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家庭暴力等個案輔導。

(2) 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

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3) 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4)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防治相關之輔導活動。

(5)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4.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

(1)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做成紀錄。

(3)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5)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如:司機、警衛先生等之管理與

性平宣導。

5.圖書與刊物組(圖書館)

(1)購置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圖書、刊物,供親師生借閱賞析。

(2) 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讀書會、心得寫作與徵文活動,潛移默化學

生的性平價值觀。

6.實習與教學組(實習處)

(1)檢視性別平等實習教育空間,建構友善性別實習環境。

(2)協調與監督建教廠提供友善的性別工作場域。

(3)發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實習教材之

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4)運用實習會議或廠校會議實施性平宣導或研習活動。

7.人事行政(人事室)

(1)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納入教師聘約。

(2)規劃並推動校內性別主流化,建構教職員性別平等意識。

(3)檢視並統計教職員餐與性別平等教情形,建構教職員性別平等

規範。

(4)受理教職員工性別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8.會計組(會計室)

(1)協助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預算審查與核銷。

9.資訊組(電算中心)

(1)協助建構性別平等教育網頁及其相關網站連結。

()依本會推動工作需要,分工職掌表如附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最近更新在 週一, 17 十一月 202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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