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私立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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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 19 三月 2015 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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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私立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15年2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二、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5 條規定。
貳、主旨: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參、校園性別事件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一、 校園性別事件事件:指性別事件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二、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六、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七、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肆、禁止校園性別事件之政策宣示: 輔導室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之教育宣導活動,並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伍、校園安全規劃: 一、 總務處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二、 學務處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別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較偏僻區域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陸、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二、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柒、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一、 本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本校性平事件接案窗口(專責人員(生輔組)電話:05-2867777#310,電子信箱將另行公布於本校網站及申請調查表中),並由接案窗口依規定完成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三、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 經媒體報導之本校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受理窗口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五、 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收件單位為學務處。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或本校執行秘書)調查處理;性平會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依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六、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秘書提出申復。
捌、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於收到申請、檢舉、事件樣態符合時,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 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處理原則如下: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基於公益性原則繼續調查處理。 四、 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五、 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一款或數款之處置: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玖、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訴單位(申訴專責人員(教務主任)05-2687777#211)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 秘書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秘書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壹拾、隱私之保密: 一、 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 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三、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四、 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原始文書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五、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檔案,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文書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壹拾壹、禁止報復之警示: 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避免報復情事。 四、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壹拾貳、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 校園性別事件經處理後,得請導師、學務主任實施生活輔導及諮詢服務,如受害者情況仍不穩定得轉介輔導室予以專案輔導。 輔導室接案後應實施心理輔導或轉介其他相關輔導機構。輔導室如認為受害者有轉換環境之必要者,應介入服務並予以追蹤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壹拾參、本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提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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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在 週四, 12 三月 2026 0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