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學工作要點
101年8月20日修訂
一、 實習課應培養學生敬業樂群、負責、勤奮、合作的態度與精神及創新獨立思考之能力。並使熟練各行業領域之基本技能及安全工作要領。
二、 教師應根據課程標準及實習輔導會議、科務會議所決定之各年級課程內容綱要編定實習進度表,預估全學期所需之材料數量,經由科主任彙集審核後於開學前統一提出申購。
三、 各科技士、技佐根據教師所擬定之課程進度,於上課前一週備妥器材,若進度內容變更,任課教師亦應於上課一週前通知技士、技佐。
四、 教師於排定時間外,使用工場上課時應事先徵得科主任同意,後並副知技士、佐協助。
五、 工場實習需特別注意安全,於實習前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檢查工作服或配戴安全器具。任課教師應拒絶不遵守規定之學生實習,並依有關規定處分。
六、 擔任工場實習之教師,對工場安全、器材維護保養、上課秩序、工場整潔應主動負起督導之責,技士、技佐應協助辦理。
七、 學生遺失或損壞機具、儀器,任課教師應會同技士、技佐查明原因,並填送遺失清單或損壞故障報告表,嗣後提科務會議,議決賠償責任。
八、 學生於實習課中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教師應立即會同護士負責護送到校外就醫,並通知科主任、實習處協助處理並副知學務處等有關單位。
九、 學生於實習操作中,任課教師應多予學生個別指導,切勿從事其他工作或離開上課現場。
十、 實習課應按排定時間開始上課,工場實習為連續上課,中間不休息,得提前收工以便歸還工具及整理工場,但不得提前下課,以免影響其他班級上課。
十一、實習成績應根據實習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並力求客觀。學生實習成品得視科內需要於評分完畢後做適當處理。
十二、教師應指導學生做好自我評量,並依自我評量手冊,評估學生實習成果。
十三、教師應指導學生詳填實習報告及實習日誌,並定期接受實習處抽查。
十四、已分組實習之班級,不論是實作或於教室授課,均應分組分開實施,若需二組合併上課,任課教師均需到場。
十五、教師及技士、技佐應嚴防學生使用學校設備器材,製作危險物品。
十六、工場佈置以提醒同學重視工場安全為主要目的,故應設置工場安全守則、安全標語、安全漫畫等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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