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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習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列印

萬能工商職校「實習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101820日修訂

                                                        

一、依據:教育廳八一教三字第零零四六七四號函(八十年台灣省教育行政會議之「改進教學評量計畫」)有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科目:本校各年級各科含實習、實務(實作)及技能科目均適用之。

三、考查方法:本紀錄單之考查要點分成以下三大類:

(一)實習技能考查:佔學期實習成績之60%,為落實對學生實習技能之考查,在開學時,由各科目負責編擬教學進度之教師,根據教科書章節擬定評量項目,實施段落式綜合評量,各科目每一學期之評量項目,實習報告每半學期至少三次,並依評量方式、實作、技能測驗或其他適用之方式作評量,此部份佔40﹪。在學期結束計算學期實習成績時,「段落式之實習技能」分數,每學期期中評量及期末評量各佔10﹪計20﹪,三年級下學期只作期中評量佔20﹪。

(二)職業道德考查:佔學期實習成績之30﹪,由任課教師依據職業道德   評量表(如附件)評定。

(三)相關知識考查:佔學期實習成績之10﹪,由任課教師依據學生在整個學期中課堂中上對本科之相關知識之反應作綜合評定。

四、各科目之「實習成績冊」務請於期末實習結束後一週,填妥各欄後擲回教務處以便彙計各生總實習成績。

五、本辦法經簽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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