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工商技能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壹.目的
為選拔技能優秀之學生,以培養各項職業技能,從而發揮本職專長,爭取校譽藉以提高本校職業類科之技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貳.獎勵辦法
1. 凡入選本校各科培訓選手之學生均適用本辦法,唯依新生技優獎勵獎助金辦法入學者不適用本辦法。
2. 學生參加各項技能競賽獲獎獎勵:
一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a、榮獲第一名者,頒發獎金伍萬元,並記大功兩次。
b、榮獲第二名者,頒發獎金肆萬元,並記大功兩次。
c、榮獲第三名者,頒發獎金叁萬元,並記大功兩次。
d、榮獲優勝者,頒發獎金壹萬元,並記大功乙次。
二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單位舉辦之全國各項技能競賽
a、榮獲第一名者,頒發獎金貳萬元,並記大功乙次。
b、榮獲第二名者,頒發獎金壹萬捌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c、榮獲第三名者,頒發獎金壹萬伍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d、榮獲第四~五名者,頒發獎金壹萬貳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e、榮獲第六~十名者,頒發獎金壹萬元,並記大功乙次
f、榮獲第十一~二十名者,頒發獎金捌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g、榮獲優勝者 <須有名次>,頒發獎金伍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三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單位舉辦之區賽各項技能競賽
a、榮獲第一名者,頒發獎金壹萬元,並記大功乙次。
b、榮獲第二名者,頒發獎金捌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c、榮獲第三名者,頒發獎金柒仟元,並記大功乙次。
d、榮獲第四名者,頒發獎金伍仟元,並記小功兩次。
e、榮獲第五名者,頒發獎金叁仟元,並記小功乙次。
四 代表學校參加縣市政府及民間單位舉辦之各項技能競賽
a、榮獲第一名者,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並記小功乙次。
b、榮獲第二名者,頒發獎金壹仟貳佰元,並記小功乙次。
c、榮獲第三名者,頒發獎金壹仟元,並記小功乙次
d、本項獎勵如主辦單位有商業行為<同科報名項目多且收報名費>之情況,則獎金減半核發。
3. 凡入選代表本校參加該年度政府單位舉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含區賽>選手,做移地訓練,在集訓期間學校補助半數學雜費(學期中送訓,則不予補助當學期之半數學雜費,返校日未超過該學期一半則亦不予補助)。
4. 爲求培訓績效培訓選手區賽成績未達前五名者,須繳回補助之半數學雜費,且若中途退訓、未依學校規定返校報到並繳交作業、培訓情況不佳遭退訓或未參加競賽者,須繳回補助之全數學雜費並懲處。
5. 凡參加政府單位舉辦之全國(含區賽)之各項技能競賽學生,榮獲前五名者,另加發培訓期間所繳交之學雜費,唯同年度同職類競賽僅加發一次,且最高發放金額以兩學期為限。
6. 凡接受學校補助學生,未依學校規劃繼續參加競賽者,學校得追回補助之款項及獎金。
7. 本校學生畢業取得技能檢定總證照數突破學校記錄者,畢業典禮上予頒獎表揚。
8. 在校三年,參加政府單位主辦之各項技能檢定,取得乙級證照且取得丙級證照二張或達五張丙級證照者或未達五張但為該科證照取得最多者(須達四張)乙名(張數相同時以實習成績評定),學校頒發木製匾額乙面及獎狀於畢業典禮上頒發獎勵。
9. 該年度畢業校友參加當年度各項技能競賽,比照本辦法頒發獎金,唯非應屆者得專案呈校長核定發放獎金。
10. 若有表現特別優異之情形者,另專案呈校長核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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