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工商各科參加縣市政府舉辦或民間企業之技能競賽規範
1000201訂定
說明:為有效管理統合運用學校設備、資源與師資,期爭取技能競賽最佳成績,特訂定本規範。
辦法:
一.國家、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主辦之競賽除外,本規範以各科參加縣市政府或民間企業舉辦之競賽為主。
二.各科得視本科師資調配參加縣市政府或民間單位舉辦之技能競賽活動為原則,但不得藉訓練選手理由不參予招生活動。
三.報名參加各項技能競賽活動以自費為原則,唯仍須事先提出申請<含經費預算>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四.每項競賽職類報名以各科遴選之最佳一至二名<組>學生參賽為原則,唯餐飲科得視情況增派。
五.各競賽參賽報名費用由參賽學生自付<學校指派者除外>。
六.學生參賽期間往返交通費用及膳宿由學校依學生參加競賽活動差旅費申領標準支付相關費用,申領時須同時繳交培訓執行成果與檢討報告。
七.各科因培訓學生參賽需購買相關器具設備,由各科結餘科材料經費支付。
八.學生參賽相關培訓材料費用,由各科結餘科材料經費支付,唯科每年對外參加比賽每一類型以三次為限,每組(隊)材料費以2千元為上限,每次比賽總材料費以2萬元為上限,不足部分由學生自繳。
九.連續三年參加同一比賽未得獎則學校不再派隊參加此一比賽。
十.競賽期間帶隊老師依學校教職員出缺勤差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差假。
十一.學校核定後,須呈送競賽培訓計畫,競賽結束一週內呈送培訓執行成果與檢討報告。
十二.競賽學生得獎另依本校技能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理獎勵,培訓指導教師亦同。
十三.本辦法經處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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