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工商教職員培訓學生參加技能競賽獎勵辦法
1070810擬定修正
1070903呈核簽准
1070904會議通過
1080122修正通過
壹、目的
為培育各職能優秀學生,並發揮教師本職專長,輔導培訓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藉此提高本校職業類科之技術水準及提升校譽,特訂定本辦法。
貳、獎勵辦法
依據嘉義縣私立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績效獎金核分辦法,培訓學生競賽類別及核發獎金予培訓師原則如下:
競賽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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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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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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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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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提名個人或指導培訓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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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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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陸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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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手經移地訓練,核發獎金折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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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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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五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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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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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肆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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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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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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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代表學校或指導培訓學生對外參加政府單位舉辦之全國各項技能競賽(含身心障礙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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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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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萬陸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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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手經移地訓練,核發獎金折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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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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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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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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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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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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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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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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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捌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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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生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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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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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萬陸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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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手經移地訓練,核發獎金折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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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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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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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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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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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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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伍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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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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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參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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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第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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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貳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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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第十一~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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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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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第二十一~三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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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捌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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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且提有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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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陸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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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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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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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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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手經移地訓練,核發獎金折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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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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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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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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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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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或最佳個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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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陸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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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分區賽(含身心障礙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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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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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萬伍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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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手經移地訓練,核發獎金折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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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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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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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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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萬伍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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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並入圍全國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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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捌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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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並入圍全國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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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陸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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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生參加縣市政府級或民間團體單位所舉辦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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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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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參仟陸佰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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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手經移地訓練,核發獎金折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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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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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仟捌佰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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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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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仟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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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在前1/10 且有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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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壹仟貳佰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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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職類報名比賽人(隊)數超過40(需提證明文件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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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訓學生參加政府單位所舉辦全國技能競賽,並於寒暑假期間提出選手培訓計畫且執行者,其寒暑假期間授課基本鐘點得核減為零。
三、本校教職員代表學校參加技能競賽而獲獎者,其核發獎金比照本校技能優秀學生獎勵辦法之規範加發乙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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