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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 列印
輔導室

嘉義縣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102115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教育部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三條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四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本校將定期由總務處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五條 本校每年舉行一次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八條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第九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意圖性騒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之行為。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取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稱為「性霸凌」

四、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六、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十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若本校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調查。

         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若對案件無管轄權,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第十一條 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通報。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讀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六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除有: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等,應不予受理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前條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委員會處理。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到五人為原則,其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前條所謂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程序。

(四)其他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之課程。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本委員會得繼續調查處理。

三、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委員會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本校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九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採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本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條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第廿一條 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本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調查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関資料。無正當理由違反者,由本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二十三條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本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書面意見經本校相關申訴單位查證,除有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委員會重新調查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本委員會重新調查。

本委員會於接獲前項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委員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七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第二十五條本校處理結果,應以書面載明事實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若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相關申訴單位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相關申訴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一、本校接獲申復後,組成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調查小組及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申復。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二、若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三、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 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 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 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第七章              當事人隱私保密處理原則

第二十六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對外發言人員為秘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第二十七條 本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由文書組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二十七條 前條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加害人檔案資料,應對加害人為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料。

第八章 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第二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任何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 本防治規定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防治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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